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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干货 | RCEP成员国纺织服装行业贸易措施指南

2022-09-23

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覆盖世界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出口总额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纺织服装5623.1亿元,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总值的27.6%。按单一国别计,我国纺织服装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越南、韩国、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分别出口1295.1亿元、1137.8亿元、650.2亿元、440.7亿元、419.3亿元,分别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总值的6.4%、5.6%、3.2%、2.2%、2.1%。


2021年我国出口RCEP成员国纺织服装示意图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纺织服装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纺织服装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 本

01监管机构

日本纺织服装进口监管机构主要有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产业省(METI)、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纺织品质量标签条例》规定了纺织服装的质量标签总体要求,具体见《JIS L 0001:2014纺织品的洗涤维护标签标识》。

《家居用品中有害物质管制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纺织服装中有害物质进行管制,并列明有害物质名称、适用产品及试验方法,《家居用品中有害物质管制标准概要》补充了限量要求。

《关于部分修改化学物质评估及制造法律施行令的政令》规定禁止进口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盐类的纺织服装。

《消防法》第8-3条规定某些纺织服装燃烧性能和标签要求,详见日本防火协会相关资料。

《产品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缺陷(如残断针)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坏,生产者须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使用皮毛或皮革的纺织服装产品还需满足《华盛顿公约》《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狩猎法》《家畜传染病控制法》和《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等要求。



03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纺织服装经指定机构检测符合日本JIS工业标准后,可在产品上贴附JIS标志,表明获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的JIS认证。下图标志从左到右依次用于:产品符合JIS产品标准的标志;符合加工技术标准的标志;符合规定某些特殊方面例如性能、安全等的JIS标准的标志。


2.纺织服装还可贴附自愿性合格标志,如SIF标记(日本纺织品质量和技术中心优质产品证明)、Silk标志(国际丝绸纺织协会认证产品为100%丝绸制作)、Hemp标志(日本亚麻、苎麻和黄麻纺织商协会优质产品证明)、SEK标志(日本纺织品功能评估协会认证产品)和Q标志(Q标志委员会优质产品证明)。

3.日本经济产业省通过现场抽检和群众举报进行市场监督,对不合格或未按上述法规贴附标签标志的纺织服装,将通知制造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若企业经营者没有及时整改,将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规定,对企业经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不高于100万日元的罚款。

04温馨提示

出口纺织服装的企业须关注日本对家用产品有害物质的监管,特别是阻燃剂、杀虫剂、防菌防霉整理剂、全氟辛酸 (PFOA) 及其盐类等我国纺织服装强制性标准未进行规定的项目。日本要求24个月以下婴儿用品甲醛含量<16mg/kg,严于我国GB 18401规定(20mg/kg),亦须关注。另外,日本残断针要求十分严格,进口服装必须经过残断针检验,建议企业采用验针机检测等加强把关。


越 南

01监管机构

越南纺织服装安全标准是由科学和技术部下设的标准计量质量总局(STAMEQ)制定,该机构负责标准化、计量、生产力和质量管理等工作。纺织服装安全监管由工贸部负责,其下设的科技司负责对认证、评估、检测机构的经营登记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价等,下设的市场管理综合司负责组织指导各省、直辖市市场管理分部对违反产品和商品质量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控制和处理。进口纺织服装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纺织服装技术法规为QCVN: 01/2017/BCT《纺织品中甲醛及可分解产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国家技术法规》(法规颁布21/2017/TT-BCT及后续修订07/2018/TT-BCT、20/2018/TT-BCT)。

《商品标签法规》规定了在越南销售商品的标签要求,标签必须用越南语书写,包括纤维成分、技术规范、警告信息、使用和保存说明、生产年份等。


03合格评定程序

1.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和商品必须符合QCVN: 01/2017/BCT《纺织品中甲醛及可分解产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并根据科技部第28/2012/TT-BKHCN号、第02/2017/TT-BKHCN号通知规定,印有符合规定的合格标志(CR标记)。

2.在越南进出口清关需要38/2015/TT-BTC、39/2018/TT-BTC、60/2019/TT-BTC和2021年1月22日的06/2021/TT-BTC规定的各种文件。此外,由于新《海关法》的实施,原则上必须进行电子清关。

04温馨提示

越南纺织服装有害物质限制较我国宽松,如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甲醛要求不超过30mg/kg(我国20mg/kg),22种偶氮不超过30mg/kg(我国为24种不超过20 mg/kg)。出口越南须重点关注QCVN: 01/2017/BCT《纺织品中甲醛及可分解产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国家技术法规》合格标志、符合性声明等要求。


韩 国

01监管机构

韩国纺织服装监管技术法规由贸易、工业和能源部(MOTIE)制定发布,纺织服装安全标准由技术与标准局(KATS)制定。进口纺织品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新修正案②将于2022年8月4日生效)规定婴儿纺织品和儿童纺织品应符合《儿童产品通用安全标准》要求。

其中,36个月以下婴幼儿纺织品受《儿童用品通用安全标准制定和安全确认法 附录1:婴儿纺织品》约束,产品须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和认证并加贴KC标志方可在韩国销售;

13岁以下的儿童纺织品受《儿童用品通用安全标准制定和供应商符合性声明法附录15:儿童纺织品》约束,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提供符合性声明并加贴KC标志方可在韩国销售。

此外,纺织品还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法——安全质量标志法 附录1:家用纺织品》要求。


03合格评定程序

1.儿童产品

(1)儿童纺织服装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发货或清关前,须接受指定检测机构针对每种产品型号的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后,向安全认证机构报告。安全检查程序如下。


(2)儿童纺织品进入韩国市场,需要依据韩国《儿童产品安全特别法》规定进行供应商符合性确认,供应商符合性验证程序如下。


(3)儿童产品安全确认和供应商符合性确认标志。制造商或进口商经过指定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检验,确认符合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后,方可加贴安全确认标志。


2.家用纺织品

(1)家用纺织品进入韩国市场,需要依据韩国《电器及家用电器安全管理法》进行安全标准合规确认。家用纺织品的安全标准合规确认程序⑨如下。


(2)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纺织品无须加贴KC标志,但应标明各项安全标准规定的标识事项。服装产品标签示例如下。


04温馨提示

出口韩国纺织服装企业须关注婴儿纺织品和儿童纺织品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标志,婴儿纺织品、儿童纺织产品和家用纺织品的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特别是阻燃剂、有机锡、重金属、NP/NPEO、富马酸二甲酯、有害磁体、金属部件的镍释放等我国纺织服装强制性标准未进行规定的项目。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01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纺织服装相关法规由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ACCC)负责执行,纺织服装安全标准由澳大利亚标准协会(SA)制定发布,进口纺织服装由边防局(ABF)放行。

新西兰纺织服装相关法规由商务委员会(NZCC)负责执行,纺织服装安全标准由新西兰标准协会(SNZ)制定发布,进口纺织服装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的产品安全受《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案》(CCA)附录2)管辖。该法规规定了澳大利亚根据消费者保护通告和标准对消费品实施监管。

澳大利亚《商务(贸易说明)条例2016》规定纺织服装标签要求,具体见AS/NZS 2392:1999纺织品 服装、家用纺织品和家具标签。

《2010年第25号消费者保护通告》基于AS/NZS1957:1998规定了纺织品护理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消费品(儿童睡衣和家居服)安全标准2017》则针对儿童睡衣和家居服的可燃性测试、分级和标签作出规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儿童服装束带要求自愿指南》基于标准EN 146822和ASTM F18163对童装上的拉绳、装饰绳和功能绳进行了自愿性规范。

《儿童服装和配饰产品安全指南》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配饰安全隐患作出了规定。

《消费品中特定化学品浓度安全指南》对纺织服装产中的甲醛、偶氮和富马酸二甲酯限值作出了规定。

低火灾隐患标签

高火灾隐患标签

新西兰《公平贸易法》规定儿童睡衣和其他家居服须符合AS/NZS 1249:2014《儿童产品安全法案(儿童睡衣和家居服减少火灾危害)》及AS/NZS 1182:1997《婴儿和儿童服装内衣和外套的尺寸编码方案》。

同时,该法规还对纺织品纤维含量标签和护理标签提出了规定,必须符合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 纤维成分标签》(其中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名称参见AS/NZS 2450《纺织品 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 通用名称》)和AS/NZS 1957《纺织品 护理标签》。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政府通过签订《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和《跨塔斯曼相互认可计划》(TTMRA),对两国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协调和统一,共同发布联合的“AS/NZS”标准,实现两国标准的相互认可。



03合格评定程序

1.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的产品包括纺织品都需根据上述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满足其要求,获得SAI认证才能上市销售。SAI认证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书、产品送样测试、样品整改(测试不合格时)、出具检测报告、进行报告评估和出具证书。

2.澳大利亚对纺织品的召回是由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负责监管的,当供应商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之后,应在48小时内告知ACCC,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330澳元(个人)或16650澳元(公司)的罚款。新西兰的纺织服装召回制度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供应商须根据新西兰《消费者保护法》第3部分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04温馨提示

出口澳大利亚服装企业须重点关注AS/NZS 1957:1998和AS/NZS 1249:2014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标签、燃烧性能和富马酸二甲酯等要求。


菲 律 宾

01监管机构

菲律宾纺织服装安全标准是由贸易与产业部(DTI)下设的产品标准化局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进口纺织服装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消费者法案(公共法案第7394 号)》和菲律宾国家标准(PNS)规定了消费品质量及标签要求,任何不遵守消费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或规则,或已被确定为有害、不安全和危险的,或不合格或有材料缺陷的消费品将被海关拒绝入境。


03合格评定程序

纺织服装不属于菲律宾PS和ICC强制认证产品范围,无须在通关前获得相关认证并贴附标志。

04温馨提示

出口菲律宾纺织服装企业须重点关注《菲律宾消费者法案(公共法案第7394 号)》成分等标签要求。


印度尼西亚

0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对纺织服装质量安全负责监管的是印尼国家标准总局(BSN),主要负责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和协调SNI国家技术标准。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07/M-IND/PER/2/2014要求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原产于国内或进口的儿童和婴儿服装产品必须符合SNI 7617:2013纺织品偶氮染料、甲醛含量和重金属含量的要求。


03合格评定程序

1.所有纺织品应当达到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要求,持有SNI-SP标志的产品证明书和在每件产品上粘贴SNI-SP标志。

2.测试应由符合SNI 7617:2013产品范围的KAN认可的国内检测实验室进行。

04温馨提示

印度尼西亚纺织服装中偶氮和甲醛要求与我国GB 18401一致,重金属要求超出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须重点关注。此外,出口印度尼西亚纺织服装亦须留意SNI-SP标志相关要求。


泰 国

01监管机构

泰国纺织服装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工业部下属的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负责制定泰国国家标准TIS,并根据TIS标准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纺织服装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在泰国市场销售的纺织服装需要符合泰国《工业产品标准法 (Industrial Product Standards Act)》中的相关要求,该法案详细规定了泰国产品认证的标准、标志、测试和认证等原则性的要求。纺织服装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TIS 2231-2550(2007)纺织品关于有害染料与化学物质安全》和《TIS 2435-2552(2009)儿童服装》。


03合格评定程序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皇家法令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并在理事会主管官员检查并获得许可后,才能在其工业产品上加贴标准标志。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颁发许可证应按照部级条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另外,在颁发许可证时,理事会可以书面规定条件,要求被许可人遵守以下事项:

(1)对控制工业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程序的规定;

(2)对标准标志使用期限的规定;

(3)对支付工业产品检验费用期限的规定。

申请TISI许可通常包括资料提交、产品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系统评估等步骤,这就要求泰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不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并加贴认证标识,同时还要求制造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保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TISI的产品认证包括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

04温馨提示

出口泰国纺织服装企业须遵守《TIS 2231-2550(2007)纺织品关于有害染料与化学物质安全》和《TIS 2435-2552(2009)儿童服装》,重点关注纤维允差、直接与皮肤接触PH值、重金属、耐光色牢度、儿童服装物理项目等超出我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


新 加 坡

01监管机构

新加坡对纺织服装负责监管的主要是贸易和工业部(MTI)。MTI下设的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负责相关标准制定和监督实施。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2011年4月,新加坡正式实施《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条例2011(CGSR)》②,将管制消费品范围从原有的45种增加到约15000种,婴儿产品、纺织品服装和服装饰物等包含在内。

该法规将消费品分为两类,第一类产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或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已制定或采纳并颁布安全标准的消费品。第二类产品是指除了第一类产品其余所有的消费品。纺织服装属于第一类,采用国际或欧美标准。

03合格评定程序

1.制造商/经销商要保证产品按照上述标准经过测试合格或者获得认证,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警告/警示语,并说明使用产品可能存在的或潜在的伤害或风险。

2.SPRING负责在市场上检查产品是否有安全问题或缺陷,是否在产品上提供足够的警示语或警告。一旦货品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而且商品问题影响范围很广,将会公布相关消息,同时要求厂商将货品下架或回收,并通知客户产品有安全疑虑。商家最迟必须在政府公布消息后,隔天停止销售有安全疑虑的产品或展开回收行动,否则可能被罚款高达2000新加坡元或监禁长达12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达1万新加坡元或监禁长达24个月,或两者并罚。

04温馨提示

出口新加坡纺织服装企业特别是儿童服装企业须重点关注易燃性、拉绳和绳索、小部件以及有害物质(如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铅等)相关的国际标准。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相关专业网站和《SN/T5415.4-2022 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安全项目检验指南 纺织品 第4部分:东南亚》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本文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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