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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RCEP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

2022-06-23

服务贸易与投资的概念

从经济学上看

服务贸易:以无形的方式,在顾客与服务者之间、有形产品与服务系统之间发生的、用以满足顾客需求的一种或一系列有偿或无偿行为。

投资:指经济主体(如企业)为获取预期收入,投入经济要素(投入资本、建立公司、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得资本回报。

从RCEP/FTA的定义看

服务贸易:定义为4种模式

模式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跨境交付:远程呼叫,境外开展远程呼叫提供商是服务提供者);

模式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赴海外留学,外国大学和教育培训机构是服务提供者);

模式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最熟悉的招商引资,外国投资者是服务提供者) ;

模式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移动:外资企业外籍高管和专家是服务提供者)。

(模式1+2+4总称:跨境服务贸易 ;模式3:商业存在形式的投资 )

四种交易方式占服务贸易的比例

跨境交付(约30%)——国际运输、国际电信、网络视听、远程呼叫

境外消费(约15%)—— 旅游、教育、法律、海外医疗

商业存在(约50%)—— 设立金融、建筑、电信、会计等商业机构

自然人移动(约5%)—— 外教、医生、跨国公司高管、专业设备安装人员等

RCEP正面清单列表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分类


依照世贸组织W120文件(MTN.GNS/W/120)所列12大部门、160个分部门分类 。

12大部门包括 1. Business Services 2. Communication Services 3. 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 4. Distribution Services 5. Educational Services 6. Environmental Services 7. Financial Services 8. Health Related and Social Services 9. Tourism and Travel Related Services 10. Recreational, Cultural and Sporting Services 11. Transport Services 12. Other Services Not Included Elsewhere

RCEP投资的涵盖范围:

涵盖范围广,几乎涵盖经济学和金融学意义上的所有投资,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包括: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即服务贸易模式3,商业存在模式)

各种形式的股份:股份、股票和股权

各种形式的债券: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

各种合同权利: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益分享合同

知识产权

各种授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授权

任何动产和不动产相关权利:租赁、抵押、留置权、质押权

再投资的收益: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特许费及其他费用

RCEP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内容


由3个章节3个规则性附件+3部分减让表组成


【一】服务贸易相关规则

(一)服务贸易章

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行政程序和措施非歧视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取消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措施,为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开展提供了更有确定性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

服务贸易的核心义务为:

1.市场准入义务: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自然人总数,限制特定类型法律实体,限制外国资本/股比。

2.国民待遇: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

3.最惠国待遇

4.当地存在义务

(二)金融服务总体情况

1.代表本地区各成员在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

2.着力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稳定的竞争环境。

3.为缔约方完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预留了空间。

(三)电信服务总体情况

1.制定了无歧视使用各自电信有关基础设施并提供电信服务的规则。

2.首次纳入多个促进公平竞争、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取得突破

3.助力区域内信息通信产业,在开放和公平的环境中,实现协调发展

(四)专业服务

1.RCEP各方就专业服务资质开展交流互认作出安排。

2.努力消除专业服务提供的资格、资历和许可要求等国内规制方面壁垒。

3.便利本区域内会计、法律、建筑工程等专业服务的提供。

(五)自然人临时移动

1.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作的承诺。

2.制定了缔约方批准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人员流动政策透明度。

3.涵盖了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人员配偶及家属等。

【二】投资相关规则

RCEP投资章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升级,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资安排,形成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 该章将有助于降低疫情对各国投资的负面影响,为本地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为本区域吸引外资、促进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投资自由化条款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投资负面清单(适用棘轮机制)。

投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

投资便利化条款主要包含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机制等内容。

【三】RCEP各国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情况

(一)服务投资开放(全负面清单vs正负混合模式)

8个国家(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对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对于非服务业投资(制造业、农、林、渔、采矿业),采取“负面清单形式”承诺(正负混合模式)

7个国家(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对于所有类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均采取“负面清单方式”承诺(全负面清单)

(二)服务贸易开放(8个国家采用正面清单承诺模式)

(三)服务贸易总体开放情况

15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与东盟“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大幅提高了成员国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除了老挝、柬埔寨、缅甸三个最不发达国家,其他各方的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均增加到100个以上(按WTO划分的160个服务部门)

第一,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在我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22个部门,并提高了承诺水平。

第二,其他RCEP成员国也承诺提供更大市场准入。为我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展区域产业链布局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第三,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承诺。7个成员国已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8个成员国将于协定生效后约定时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

(四)非服务业投资总体开放情况

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确定性,有利于促进区域上下游产业融合,为各国招商引资带来更大机遇。

第一,中方的负面清单反映了国内改革新进展,也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非服务业投资领域承诺,实现了零的突破。

第二,RCEP投资负面清单比国内《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增加了国民待遇这一重要义务。

第三,各方在制造业领域的开放水平总体较高。对于农、林、渔和采矿业,各方总体在满足一定限制性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他成员国的市场准入。

来源:贸易数字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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