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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海关发布主动披露新规 注意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行为,只要满足公告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 哪些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后 不予行政处罚?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 新旧规定哪些地方做出了改变? 对比2019年161号公告后,发现新的2022年54号公告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发生变化: 1、在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方面,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相关表述为: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减免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方面,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没有相关表述。关于主动披露可享受减免税款滞纳金红利的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3、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相关表述为: 4、在主动披露应用上,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无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的表述,但新规定则提出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此外,在程序上,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表述为: 5、在适用时间上,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61号未设置公告有效期限,表述为:
►►► 新旧规定变化的深入解读 对比新旧公告内容后发现,新版规则在以下方面比旧版规定有一定程度上的放宽: 1、在时间限期,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漏缴、少缴税款金额,以及是否需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不予行政处罚的满足条件,均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适用标准。 2、新增了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内容。 3、放宽了不列入信用记录的适用标准。(从原先的行政处罚50万元以下放宽至100万元以下) 与此同时,进出口企业还要注意,新规在以下方面比旧版规定又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1、虽然不予行政处罚的时间从三个月放宽至六个月,但是也增加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这一规定时限。 2、此外,新规定还增设一个新要求,即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的,不适用。 3、另外,进出口企业还要关注主动披露程序上的变动,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但现在则需要将《主动披露报告表》及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 新规定下,给企业几点建议 主动披露政策本身是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海关“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新政施行对企业自主管理、合规管理意识又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在新规施行的背景下,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1、构建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为一体的进出口合规预警及管理体系,从而避免出现申报差错; 2. 对进出口申报的准确性,特别是涉税要素申报的准确性要进行定期的自查,避免错过主动披露期限(特别是新规设定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这一特定期限),导致产生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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