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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怎么填?来看这里!

2022-04-15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图源:截取自海关总署官网

调整后

怎么填制

来看下面操作指引


旧格式


海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9号令)

新格式


新格式中文样本参考




背页填制说明


证书号:授权机构编制的原产地证书的序列号。

第1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填写项目号。

第7栏: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11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第13栏: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第14栏: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ND-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转载来源: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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