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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0-03-31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xls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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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7号(关于防止菲律宾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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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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