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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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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4号(关于加强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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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4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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