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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橘资讯 | 这些规定7月1日开始实施!

2020-07-01

2020年7月1日起,会有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协定施行,其中有一项利好的消息就是,自2020年7月1日开始,《亚太贸易协定》与《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中涉及到的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开始进一步降低协定税率,其与最惠国税率相比,更低更优惠。

部分协定关税税率展示


后台回复:“降税”,即可获取完整协定税率表单。


亚太贸易协定: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中国于2001年5月加入,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贸易协定。目前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6国,蒙古作为新成员有望即将加入。截止2020年7月1日《亚太贸易协定》已实施五轮关税减让。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是中国与欧洲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2017年1月16日,在中瑞两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与瑞士联邦经济、教育和科研部长施奈德·阿曼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瑞士联邦经济、教育和科研部关于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的谅解备忘录》,宣布启动中瑞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


科橘专家提醒


在进出口贸易中,灵活运用各国间的FTA协定,可以让企业在关税方面省下不少费用。不过由于FTA协定较多,而且其界定有时候会比较复杂。建议企业可以使用带有FTA优惠关税提示功能的关务ERP软件,对于具体料号级产品在进出口过程中,提醒使用最优惠关税,为企业节省大量税费。


还有这些政策措施7月1日起实施!

原产于孟加拉国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降为零

根据我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换文情况,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6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做出了规定。

铁路舱单归并功能正式上线

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这也预示着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家期待已久的舱单归并功能,就要正式上线啦。

以下是来自海关的官方解读: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 海关解读:

铁路物流相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前,应该先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想详细了解《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内容,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上查询。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 海关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了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具体的内容可查阅公告附件。


三、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 海关解读:

这一条重点在于减少了不必要的数据传输,减轻企业负担。这是海关为了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不断做出的改进。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

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 海关解读:

在铁路运输中,和水、陆、空运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那就是铁路运输中海关是将单节车厢视为一个运输工具来监管的。在现有的通关模式下,一趟列车,铁路部门是按照一节车厢一份运单来开具的。这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某企业出口一批2000吨的货物,共装载了100节车厢,企业就要报100份报关单才能通关。而这100份报关单,可能除了车节号不一致外, 其他都是相同的,这就给企业增加了报关成本,也为海关的审单增加了压力。

对此,海关推出了舱单归并功能:在铁路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情况下,企业即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

这也是海关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而上线的功能。因为报关次数减少,企业的通关成本也减少了,通关效率也提高了。

该项政策和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1.主体从运单变为舱单,而且增加了同一进出境口岸;2.同一收发货人也更改为同一境内收发货人。

这是为了防止舱单归并被滥用。大家要注意这一点,不要因为只满足海关总署2018年160号公告条件去申请舱单归并而不通过。


五、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 海关解读:

这一条也是比较好理解。如果有过境货物,货运代理企业记得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好让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传输相关数据。


六、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 海关解读:

这一条是填制规范上的变动,对比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的20个附件和2020年第68号的14个附件,可以发现在数据项上作了精简,申报传输的项目减少了,企业也方便了。


七、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同时废止。


● 海关解读:

看完上面这么多,是不是觉得68号公告很厉害呢!但是要注意,在7月1日起相关事项才正式施行,企业暂时还是要按照现有模式进行申报哦。不过时间很快就到了,让我们一起期待68号公告的正式施行吧。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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